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宣布凭证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包管条例〉的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包管因事情遭受事故危险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增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疏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整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状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本条例划定加入工伤包管,,,为本单位所有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包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整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状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遵照本条例的划定享受工伤包管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工伤包管费的征缴凭证《社会包管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包管费、基本医疗包管费、失业包管费的征缴划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加入工伤包管的有关情形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清静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执律例则,,,执行清静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爆发,,,阻止和镌汰职业病�:::�。
职工爆发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接纳步伐使工伤职工获得实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认真天下的工伤包管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包管事情。
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凭证国务院有关划定设立的社会包管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包管事务。
第六条 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等部分制订工伤包管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包管基金
第七条 工伤包管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包管费、工伤包管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包管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八条 工伤包管费凭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凭证差别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凭证工伤包管费使用、工伤爆发率等情形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层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层次由国务院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宣救济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凭证用人单位工伤包管费使用、工伤爆发率等情形,,,适用所属行业内响应的费率层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按期相识天下各统筹地区工伤包管基金收支情形,,,实时提出调解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层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宣救济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缴纳工伤包管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包管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包管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人为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凭证人为总额缴纳工伤包管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包管费的详细方式,,,由国务院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划定。
第十一条 工伤包管基金逐步实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接纳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加入统筹地区的工伤包管。详细步伐由国务院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分制订。
第十二条 工伤包管基金存入社会包管基金财务专户,,,用于本条例划定的工伤包管待遇,,,劳动能力判断,,,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用度,,,以及执法、规则划定的用于工伤包管的其他用度的支付。
工伤预防用度的提取比例、使用和治理的详细步伐,,,由国务院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卫生行政、清静生产监视治理等部分划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包管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合、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包管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包管待遇支付;储备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步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